住房一直是重點民生問題。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4月28日,三鄉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居住權糾紛案件。據悉,該案是《民法典》實施后,中山兩級法院審結的首例居住權糾紛案件。
阿芬與阿強是繼母子關系。阿強的父親于2007年購入三鄉鎮一處商品房。2011年,阿強的父親與阿芬在香港登記結婚。2014年,阿強的父親離世。同年,阿芬與阿強簽訂了關于商品房居住權的協議約定:在未取得阿芬同意的情況下,阿強不出售該商品房,阿芬可在該商品房內居住至百年歸老。簽訂協議后阿芬一直居住在該房屋。2019年,商品房變更登記至阿強名下。2021年2月,阿芬以擔心日后阿強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權沒有保障,且阿強不配合到不動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她享有該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權。
經法庭調查,承辦法官何亦輝了解到原被告當事人是繼母子關系,但雙方感情基礎和信任基礎較為薄弱,日常交往較少。另外,在阿強父親離世后,雙方雖然就三鄉鎮該出商品房的居住權簽訂了協議,但在居住權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多次爭執,矛盾日益加深。
考慮到雙方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及《民法典》關于居住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何亦輝與雙方積極溝通協調。
歷時一個多小時調解工作后,阿強放下心中芥蒂,同意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居住權協議。
為避免協議后續履行再次出現爭議,何亦輝又耐心組織雙方對后續阿強作為產權人對房屋的察看時間、察看方式等實際履行問題進行細化。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阿強同意于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阿芬到不動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一對繼母子之間多年的矛盾得以圓滿解決。
【以案說法】
居住權保障居者有其屋,須經合同或遺囑方式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是《民法典》新設立的一項用益物權,設立居住權制度,是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貫徹落實,是立法層面對“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理念的回應。
居住權是自然人依據合同或者遺囑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設立的一種享有占有、使用權能的用益物權。不過,設立居住權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具體而言:一是應當通過合同或者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二是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自登記時居住權設立。